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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近日,兵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兵团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意见》提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参保对象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大病保险保障水平,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
《意见》要求,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兵团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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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大病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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