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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据悉,本次调整涉及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90960户,参保人数216.2万人。通过这次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仅2016年就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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