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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骗保构成保险诈骗罪 歪脑筋终获刑

“车辆保险过期没问题,我可以让你走保险公司理赔,你把行车证、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现场照片给我就行了……”说这话的是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厂长张某。原来,几天前,车主李某驾驶其凯美瑞牌轿车,在205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车辆保险期限已过,其找到该汽车修理厂厂长张某询问能否保险理赔。张某让李某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把保险续上,就让他回家等消息了。  过了几天,张某回复说保险有问题不好办,李某表示愿意修理,并向张某支付了4.8万元修车钱。后来,处理事故的警察找到李某核实是否走了保险时,李某才意识到事情真相,并即刻告诉张某将赔付款退回保险公司。  经审查,张某采取编造事故发生时间并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手段,向中国某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33600元。被举报后,张某才将骗取的保险金分两次退回保险公司。  保险诈骗罪案件评析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张某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构成保险诈骗罪。二是,张某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其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付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二者具有显著不同。首先,保险诈骗罪侵犯了国家有关保险的管理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诈骗罪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但是对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保险诈骗罪为特殊主体犯罪,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施特定行为,诈骗罪则属于一般主体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张某既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也不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张某虽然隐瞒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不具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特殊身份,因此不是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已过,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先完成肇事车辆的续保,随后编造了事故发生时间,并伪造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款人民币133600元,其行为已经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诈骗罪。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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