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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对最高总额不超过7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协定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以及购买其他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计财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大公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编号:临2015-007)。
根据上述内容,现将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2015年2月1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港支行签订《 人民币“ 按期开放” 产品认购委托书 》,以闲置募集资金280,000万元购买该行发行的保障收益型的理财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15年2月17日,约定开放日为2015年3月17日,年化产品收益率4.60%。
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
(一)公司已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港支行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港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为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在上述凭证存续期内,公司计财部将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使用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投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财产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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