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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减记债 理财产品和个人均可参与

上交所9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上交所发行的减记债投资主体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机构投资者还进一步扩大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的减记债发行可以选择公开和非公开发行。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赴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本所上市,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审核同意。
其中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本所进行转让的,执行备案制。其中非公开发行的投资主题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还包括不低于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通知》明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应当为《通知》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是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仅发行时最近一期末的总资产为5万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可以在上交所采用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三是加强减记债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通知》规定,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除需按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需对二级资本工具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对资本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赎回等相关信息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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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财产 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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