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国税总局个人医疗保险金应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问明确答复称,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M6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下一篇:安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实现省内异地结算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