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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残车全额赔偿后,车主还能转让吗?

案情简介: 1998年5月2日的时候,河南省洛阳市张某将其私有夏利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这样子,保险期为1年。同年8月1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表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8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表现,由车主自理。到8月22日,张某看到表兄尸体及随车携带的5000元现金均在汽车内,就将残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陈某,双方约定:由陈某负责打捞,然后指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陈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陈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理智的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原车主张某转让残车给陈某是不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要求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然后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应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陈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可视为替保险公司打捞的费用的一种支付,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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