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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已经得的疾病在投保后才诊断出来算不算未如实告知(一)

案情简介: 李某,1995年2月的时候出生的,从1999年11月的时候起。李某就开始出现了走路有点不稳、头疼等症状。2000年8月,由于李某走路不稳在逐步的加剧,摔跤次数增多,于是李某的父亲带其到医院的外科门诊,强烈要求检查其腿部是否有问题。医院对其腿部进行拍片检查后,诊断其腿部正常。2001年9月1日的时候,也就是李某上小学一年级之时,其学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每人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话,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未填写,并且被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免予体检。但投保人在投保书巾已声明被保险人皆为全日制正常在校学生。2001年11月4日,李某恶心、呕吐,其父亲再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髓母细胞瘤。2002年3月,李某的手术和放疗结束后,李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万余元的住院医疗费。 意见分歧: ’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规定“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的治疗,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以投保人当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李某的父亲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不合理,医疗保险对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疾病的赔偿责任应当以诊断之日为准而不能以得病之日为准,因为任何疾病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只要投保时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病,而在保险期间内查出有病,保险公司就要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因为投保人并没有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她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因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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