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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有何特殊做法?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将保险功能与储蓄功能(投资功能)结合在一起。保险公司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储金所生的投资收益作为保险费收入,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支付赔款,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均须将保险储金如数返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愿意续保,保险公司可将原来应退还的保险储金作为续保时应交的保险储金。可见两全保险中的保险储金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费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储金的性质是储蓄性的,在保险期满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获得保险赔偿,也无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前是否终止,保险人均要退还全部储金,因为保险人是用保险储金所得的投资收益作为保险费的。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中交纳的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障应付出的代价,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一概不予退还。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及赔偿方式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一致,所不同的是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采取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如城镇居民一般以1000元为一份,农村居民一般以2000元为一份。投保份数的多少由被保险人根据自己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一份。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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