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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负有哪些义务?

当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时候,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下义务: (1)交纳保险费。当然这个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还有就是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不同的险种,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方式也不同,当保险合同规定必须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全部保险费;若保险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记住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险费,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应当分期交付的保险费。 (2)安全防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以谨慎合理的注意,因为防止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之外,还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记住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告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否则,对于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评估,则投保人必须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时房屋为家用住宅,保险合同成立后,该房屋被当作餐馆,则被保险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保险人,否则引起的事故,即使是保险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变更保险条件时的申请批改。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坐落地点或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保险单或者签发批单,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该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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