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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时享受人身保险金和劳动保险待遇吗?(二)

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给付的,具体在本案中,是保险公司根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旅客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是履行合同义务。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它以旅客为被保险人,以旅客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刁;能用货币估价,不具有商品价值,所以旅客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准确地估价。当旅客死亡时,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不必考虑保险金是否超过实际损失,也不必考虑旅客能否还能从其它方面获得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旅客享受劳动保险,能从其所在企业获得抚恤金,丧葬费等拒绝给付保险金。 无线电厂给付丧葬费,抚恤金和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以劳动法规为依据,具体地说,是以劳动保险条例+勾依据,是履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义务。 死者家属并不因领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而丧失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各项待遇的权利。虽然死者参加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要由无线电厂负担,但这并非是死者私自挪用公款为自己参加保险而交纳保险费,而是在因公外出中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搭乘长途汽车时参加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无线电厂负担是合理的。无线电厂以负担了保险费为理由要求死者家属交回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死者杨庭金的家属应同时享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和劳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即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归死者家属,同时,无线电厂还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抚恤费和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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