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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主能扣留矿工的部分死亡保险金吗?(一)

案情简介: 某县个体小煤矿窑主刘福雇用若干矿工采煤。在刘福与被雇矿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如果矿工在劳动中由于事故死亡,窑主刘福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2,000元,1986年3月,刘福出资为其雇用的矿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自1986年3月15日至1987年4月14日期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保险费每人需要交付25元。保险合同巧l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井下劳动时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从而造成死亡,于是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造成残废,保险公司按其残废程度在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给付保险金。 1987年3月9日的时候,矿工李志在井下劳动时头部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志死亡后,窑土刘渴一方面通知李志的家属前末料理后事,一方面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刘福从保险公司领取了5,000元死亡保险金以后,根据劳动合r同,向李志的家属支付了2,000元抚恤金,剩余部分据为己有,李志的家属得知这一1占况后, 要求刘福再给付3,000元,遭到刘福的拒绝。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矿工死亡,窑主只付2,000元抚恤金,保险公司给付5,000元保险金是由于刘福儿李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刘福付的,保险金理所当然归刘福所确。李志的家属又向保险公司提出,5,000元保险金是由于李志死亡才给付的,要求保险公司从刘福处追回3,000元保险金转付给李志的家属。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从刘福处追回3,000元保险金转付给李志的家属结案。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刘福与矿工订立的劳动保险合同,如果矿工在劳动中发生事故死亡,刘福要对矿工家属支付2,000元抚恤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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