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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吗?(三)

我国现行人身保险条款中均规定,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以后,这个保险合同才能是真正的生效。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投保单位应在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当然也可以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这里所说的保险单开始生效,即保险合同成立’这里所说的保险单失效,即保险合同中止。要知道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在保险人已签发保险单而投保人尚未交纳保险费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的话,即使事故发生在保险单上填写的保险期限之内,保险人也不负保险章任,因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立。在本案中,虽然机修厂(投保方)已与保险公司(保险方)就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项达成协议,并商订了交付保险费的办法,机修厂也无意拒交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险单,钱松遭受意外伤害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单上所规定的保险期限之内,但是,由于钱松遭受意外伤害时,机修厂尚未交纳保险费,当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未确立,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尚未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保险公司对钱松的死亡不负保险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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