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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家庭成员纵火烧毁保险财产,保险公司该赔偿吗?(一)

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梁某将其全部家庭财产包括私有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5,000元,其中:房屋10,000元,其他家庭财产5,00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12月4日起至1985年12月3日止。梁某有一年仅13岁的女儿,好吃贪玩,梁某教育不当,多次毒打,将其面部打伤致残,从此父女结仇。1985年10月3日,梁女偷了父亲40元钱,怕被发觉再遭毒打,遂于当夜将家门反锁,放起大火,预将其父烧死。结果房屋及全部财产被烧光,梁某受伤,10岁小妹被烧死。梁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5,000元。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认定这次火灾系梁女纵火而成。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这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提出对该案不负赔偿责任。分析意见: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保险财产被大火焚毁,这无疑属于保险公司应负的火灾责任。关键是这场火灾是被保险人的女儿故意纵火酿成,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其酿成保险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是该案不能这样机械地处理,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纵火者虽系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但午仅l 3岁,对自己行为后果不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国《刑法》亦未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不具确刑事责任能力。该案中梁女的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其年龄、智力允许的范围,她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不能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该行为的后果不负责任。其次,梁女的行为并未征得其法定监护人梁某的同意,也不可能征得其同意,因为纵火的目的就是要致梁某于死地。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财产 家庭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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