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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问题:共同海损案例(二)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因遭遇自然灾害,要知道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的时候,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一些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当一系列的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应当受到补偿,并由全体受益方共同摊付。对共同海损案件是否成立,哪些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如何给予补偿等的审核计算称为共同海损理算。我国共同海损主要依据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这里简称北京理算规则)0信根据《i匕京理算规则》该案已构成共同海损,且由港监认可。该案的全部损失和费用支出有五项:浸泡货物、船舶临时修理费、抛弃货物、倒仓费和救助费。抛货损失、倒仓费和施救费无疑分别属于共同海损损失和共同海损费用,那么为什么浸泡货物不属共同海损,而船舶临时修理费又属于共同海损呢?根据共同海损的定义就可看出,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解救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而货物遭受浸泡是船舶触礁,船舱进水后不可避免造成的,而非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所以货物遭浸泡不属共同海损。船舶修理费分两种情况:第一、船舶虽已受损但仍到达目的地港之后进行修理产生的费用不属共同海损,因为这时胝货到达目的地,危险已不存在了;第二,在航程中,舶舶受损,就近靠港临时修理,产生的临时修理属共同海损。因为航程还未结束,船舶受损,进行临时修理,是保证抵货安全到达目的地而采取的措施,所以船舶临时修理费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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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赔偿处理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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