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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责任造成船拍损失,应如何处理(一)

案情简介:某制药厂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并将厂内的驳船投保丁船舶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2月8日起至1987年2月7日止。1986年8月31日,该制药厂的药工1号、2号驳由市水运公司213号轮绑拖,满载煤炭山9煤码头驶出,当天17:30,该船队行驶至羊角滩减速调头,在野猫石调整船身驶过朝夹堰时忽遇冷泡(即沙旋),造成药工2号驳倾覆翻沉,将所载llo吨煤倾入江中,该驳被流入梁沱贯口插入桥洞处。事故发生后,经重庆港航监督处、重庆交通局监理处,长江航政管理局重庆分局查助了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有多种原因,即有驾驶操作不够谨慎,又有冷泡忽发的客观因素。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药工2号驳所装110吨煤,由重庆水运公司负责赔偿。二、药2122号的修复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其余由水运公司补足。三、药下。2号驳的打捞工程费用, 山水运公司承担,但制药厂补偿2,000元的工程费用。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参加了这次调解,并在处理中,与被保险人紧密配合。保险公司认为既然该次事故原因有水运公司拖轮指挥、操作过失,又有自然因素,但主要责任在水运公司。所以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力争让主要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意支付8,000元。分析意见:保险公司对保险财产承担保险责任,是基于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承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该案保险船舶沉没,按调解意见,既有拖轮驾驶操作失误,又有冷泡等自然原因,所以损失由水运公司赔偿大部分,其余由保险公司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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