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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受损一事,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理赔的?(一)

案情简介:某个人船户在1984年购入旧木驳船一艘,购价为12,700元,后又花了3,000元进行修理。1985年5月第一次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15,000元,到期后脱保2个月,于7月1日又续保,在未经修理的情况下,将保额调至18,000元。同年3月11日,该船在岸边停泊待修时,因江水退落,船只搁浅,船身2/3搁在沙堤上,l/3搁在高低不平的河床上,保险船舶损失本已严重,但被保险人未及时施救,加之该案因诉讼结案时间较长,船只被搁置在现场半年未动,以致全损。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后,认为搁浅属实,但却有3个疑点:①根据当地水文站资料,3月11日晚退水只有0.5米,如能及时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险情,但船上人员声称他们当晚在船上睡觉,当时并未察觉,有任其造成损失的可能。②据同村农民李中文反映,此船买来时船身就已腐烂,只是当时卖方用松子油涂抹在表层上一时刁;易发觉。1986年3月的一次运输中,就已发现船身损坏,几乎沉没,后来就一直靠岸待修,并曾向当地航管站申报过。③第一次保单到期时未续保,时隔2月后又来续保,还将保额提高3,000元,令人起疑。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原拟以不具备适航条件拒赔,但考虑到所掌握的证据不足,如不赔被保险人有破产可能,故酌情赔付4,000元准备结案。但赔付后,被保险人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①证人李中文已否定原有证词,因此说该船原已损坏的证据不予认定;②据调查该船结构的几个主要数据,认为该船停泊待修是正常现象:③按照当时情况,虽然退水不多,但确已造成船只搁浅后果。据此法院提出如下调解意见:保险公司对此案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金额,经过协商,加赔2,000元双方接受,全案以保险公司赔偿6,000元了结。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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