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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监督部门的裁决错误,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二)

目前,我国对海损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有关船舶按过失程度分担责任。两船互撞互有责任的,各船应按所犯过失程度赔偿对方船舶和货物的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提出,保护从对方处得到的赔款,应按胝货分摊。船舶属保险财产,船舶损失对方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不同意此意见,认为《海损事故协议证明》写着对方只赔货物损失,如要分摊对方赔款,则要请保险公司与港监站联系,修改证明书。针对被保险人的意见,保险公司认真研究后坚持自己意见并提出如下理由:①对船舶保脸哗撞责任的处理,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条款和政府有关海损事故处理的规定,该案中“证明书”符合事实和规定时,可以承认,反之可不承认。②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合同与投保方或被保险人发生关系,不存在必须同处理机关联系更改“证明书”的问题。③分摊的方法将采用按船、货价值的损失总额结合事故责任汁算。如果被保险人不承认以上3点,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埋。由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分摊处理有根有据,办法合情合理,被保险人接受了分摊方案,船舶分摊S,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为: (13,837.28+1l,900)一3,000二22,?3了。28元,此案圆满解决。分析意见;该案中有3个关系应当明确:首先,是被保险人与某市海运公司因船舶发生相互碰撞,双方各确责任和损失,构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船舶碰撞由港监站负责处理,这样,港监站与双方,当然也包括被保险人,是处理与被处理的法律关系。第三,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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