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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问题:车辆损失追偿案例(二)

保险公司依照裁决中詖保险人所负责任比例,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来看,包干赔偿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费,施救费2:400元结案。分析意见:该案车辆监理站的裁决严格说来是有误的:货物损失公·路站亦应按所负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货物损失也不属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也未发表意见。车辆损失已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侧覆”责任,原则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但是造成车辆损失的近因是公路站挖坑修路未设路障、标志,致使正常行驶的车辆受颠、倾覆,公路站应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起码是主要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障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赌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该案显然属于第三者责任造成,所以保险公司若应被保险人要求,先予赔偿,首先必须明确事故责任,其次将追偿转移给保险公司。该案确定责任就颇费周折,保险公司迫不得已直接出面,与责任方公路站交涉,又向车辆监理站申请裁决,才确定公路站应对事故负部分责任。而后,‘保险公司合同被保险人积极争取,让责任方--公路站直接将赔偿支付受害方,避免了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责任方追偿的环节,使保险公司在此案处理中一直处于主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获得追偿权之前,与公路站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无权介入被保险人与公路站之间的纠纷。只看在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后以代理人身份,方可直接向责任方--公路站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处理该案时,法律程序上稍有欠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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