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他人死亡并非保险车辆碰撞所致,但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一)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将其全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都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1984年十月1日起至1985年6月30日止。1984年11月17日,在该公司建筑的一栋居民楼施工区内,3号吊车将一块预制板吊至三楼作业区下放时,两名工人解缆二缆绳刚解下,指挥吊车的哨音就响了,吊臂水平运动,吊钩眼看要打到一位解缆工人的头上,他下意识地退后一步,但一脚踩空,坠落楼下,头部碰到一块预制板的角上,当场死亡。该建筑公司认为虽然是吊车致使该工人死亡,吊车是保险车辆,但是吊车与死亡工人同一个单位,是否构成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心中没数,但还是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工作后,提出,死者与肇事车辆同属被保险人这气情节对本案并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因为人在车下,无论其与车辆是否属同一单位,都属于第三者。本案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吊车并未碰撞任何人,死者是死于失足坠楼,其目的是为了躲避即将打到头部的吊钩,那么这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该公司亦感不好掌握,于是向上级公司请示。上级公司认定吊车对该次事故负有责任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00元结案。分析意见:该案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它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并应掌握:一个是吊车对死者死亡是否负有责任;另一个是如果吊车负有责任,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诉讼解决保险纠纷问题:如何认定保险中的暴雨责任(二)
下一篇:他人死亡并非保险车辆碰撞所致,但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保开门红保险超详细介绍!不要... 2026-03-20
  • 太平洋颐护金生终身护理险怎么样... 2026-03-05
  • 2026养老分红险选购指南!看懂这... 2026-02-27
  • 2026年开门红产品哪家强?中国太... 2026-02-20
  •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级别医院... 2026-02-16
  • 终身寿险是什么意思?以太保盛世... 2026-02-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