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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保险纠纷问题:如何认定保险中的暴雨责任(一)

案情简介:某市中草药公司门市部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85年8月23日起至1986年8月22日。保险合同生效的第-一天,即1985年8月23日,该市开始连续降雨。次日早?时,被保险人发现药库院内不能渲泄的雨水灌进了药材库房,部分药材已被雨水浸湿。被保险人边采取措施,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对受损的24种药材作了检查和登记后,于中午12点离开现场。经该市卫生局鉴定:受损药材全部报废。被保险人以“暴雨车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据市气象局的降雨记录认定;不构成暴雨,对受损财产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到8川23口12时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离开现场时已脱离危险,而8月23日J2时以后,不构成暴雨,故保险公司不负暴雨责任,不予赔偿。被保险人不服此审决,上诉了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保险财产到8月23日12时并未脱离危险,经被保险人积极施救至8月23日1 7时保险财产才脱离危险。从8月23日15时降雨开始至8月23日1F时降雨量已达到暴雨标准,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处理结果:因此案已从一个保险赔案变为经济诉讼案,那么国家法院的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案件当事人必须在判决期限内执行判决内容,即便对此判决有异议,也不影响判决执行,否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支付了赔款,但仍准备申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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