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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问题:一起因第三者责任导致的赔案(一)

案情简介:某矿务局弋湾煤矿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和矿下财产特约保额,总保额211,210,75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12月25日始至1985年12月24日止。1985年8月4日夜,弋湾煤矿所在地区突起狂风,暴雨随后而至,每小时降雨量达47毫米。弋湾煤矿被淹,被迫停产。被保险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占损670万元。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发现,矿内的水是一个与矿/F相通的小煤窑泄入的。这个小煤窑是弋心付王XX在弋湾矿采矿区上部开采,并与采矿区挖通。工X X系无证乱采,与闪营煤矿挖通,其本应立即封堵,并通知弋湾矿加以防备,但是王XX既不通知煤矿,也不采取任河防灾措施,仍旧一味开采。至8月4日夜,天降暴雨,雨水经小煤矿泄入弋湾矿,将矿淹没,酿成重大损失。处理结果:由于小煤窑开采者的侵权行力给弋湾矿造成重大:损失,经当地司法机关裁定,由小煤窑开采者承担全部责任。被保险人弋湾煤-/。单据保险条款㈠保险公司索赔380,027.36元。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380,027.36元后,完全确权全额向第三者,即小煤窑开采者追偿。但是小煤窑开采者王X X属个体经营,而且经过这次灾害, 自身也面临危机,根本无偿付能力。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赔案小,施救费的计算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这次灾害中,被保险人支出的抢救费用远远超过井下被淹财产:的价值。保险公司与保尸协商按获救受损财产(不包括全损部分)的10%计付施救费。本案共支付赔款380,027.36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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