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合社本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而且从法律上也并不对任何社员签收的保险单负责,其职能是管理会员的资格,为其会员的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并依劳合社自身的规章管理市场。 劳合社的承保会员是劳合社保险市场的主体。在过去300多年中劳合社实行严格的承保会员制,只有被接纳为该社会员的人才能有资格在劳合社保险市场上进行承保业务。历史上劳合社的承保会员资格限于个人承保会员,按保险专业和类别组成卒迪加组织开展业务。自1994年1月1日起,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被允许接纳为劳合社的承保会员,这对于劳合社的市场监管方式发生重大的影响。 劳合社的会员依1982年保险公司法第2条第(2)项(a)的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如果符合该法第82条的要求,对他们将不适用该法第二部分的监督条款。第83条要求保险费以信托基金方式持有,每个承保人的账目每年必须经审计,并且每年向贸工部提供关于清偿能力的证明。劳合社还必须受保险公司法第84条至第86条约束。第85条要求劳合社会员一起维持偿付保证金,第86条要求劳埃德理事会每年向贸工部提交报告,内容是劳合社会员所执行的保险业务的范围和性质。近年来,劳合社经营状况每况愈下。1995年5月,劳合社公布了其重建和改革计划,目标是解决它过去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严重亏损。这些亏损是80年代对一系列严重灾祸的赔付造成的。计划包括设立一个由贸工部管理的再保险公司,并对所有劳合社会员在1993年以前的承保责任予以再保险。这样做可以使市场继续维持下去,而那些想要离开市场的人可以离开市场。但是建立一个再保险公司的计划并未使劳合社内外停息对其自我监管效果的关注。根据负责评估市场前景的工作小组的研究结果,劳合社又公布了另外一个计划,认为应由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对它进行监管,而不是继续自身监管。劳合社也在敦促政府赋予贸工部对劳合社进行财务监督的权力。政府最近宣布了全面重审该监管制度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