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美国外,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也非常发达。1996年,按保费收入计算这四个国家分别居世界保险市场的第二位至第五位。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起源于美国,其标志是1851年新罕布什尔州设立了保险监督委员会(BoardOflnsuranceCommission)。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保险监督机构,随后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等相继仿效。这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其实在这之前,也还存在某种意义上对保险的监督管理,只不过这时的保险监管采取的不是政府监管的形式,而是行业自律的形式,也没有专门的监管立法,主要是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些自律规则,如17世纪初英国成立的劳合社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协会,1729年经过劳埃德保险协会修订和认可的保险单至今仍然在使用。当然,劳合社的性质主要是一个提供保险服务的场所。它所具有的“监管”作用同现代各国保险业的监管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美国在1850年以前,也通过立法中的一些特别规定及特殊的税收法对保险业进行一些管理。1851年以后,各州先后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1868年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各州对保险业的管理权,从此保险监管在各国逐步发展起来。二战以后,虽然联邦政府开始参与一些特定领域的保险管理,但保险监管的重心一直在政府。最初各州政府由于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权,因而对保险监管的立法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情况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于是各廾1的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又通过合作,在多样化的监管方式中进行一定的协调。其中美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起了很大的作用,该协会虽然是一个非官方的组织,但在美国保险监管中却具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