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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参合农民利益,根据和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管理和经办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调整完善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体系,所需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配备到位。乡镇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剂工作人员。各级实施辖区内合作医疗基线调查、资金筹集、档案管理、审核报销、信息统计、宣传公示等工作,要配备相应的办公及交通设施,满足工作需要。 落实经办体系办公经费。
县、乡两级新农合经办体系办公经费依据辖区参合农民人口数核定,根据目前实际运行成本,参照外地经验做法,参合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按照每人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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