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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杭州市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社险综49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及文件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及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的年中结算、保费差额的征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2年缴费基数启用 1 、2012年事业单位和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8月起启用。 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1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11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2012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12年1月至7月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 3、2012年1月至7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按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年中结算 1 、结算范围 下列人员的缴费列入结算范围: 2012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012年1月至7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包括办理退休手续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退休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以及在核定基本养老待遇时的当年缴费基数与预缴基数存在差额的人员。 2012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对于201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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