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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因此在调整保险金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被保险人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如果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各保险标的工程造价因设计变动、涨价或升值超出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以避免出现保额不足发生保险责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接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则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特别约定时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批单约定保额增减在某百分比内(如1096--20%),被保险人不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事故发生时,保额不低于完成总额的该百分比内视为足额投保,保险人须足额赔偿。也有约定待工程全部完工时,再对保额进行调整,保险费多退少补。不论怎样,条件应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
  3.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保险金额时
  在工程整个保险期间,如果由于工程计划的变更,或物价的变动而造成承包合同价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必须对保险金额进行与承包合同价的变化相一致的调整,或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可按每年工程的实际投资随时调整。
当工程承包商有时以低于实际所需工程费用总额的金额进行承包,即牺牲血本承包时,保险金额要依与工程完工造价相一致的工程费用来计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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