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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月的按月计算。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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