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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经过三百多年的历史发展,有了较大的变化。
1.保险标的扩展
最初的火灾保险只承保房屋,后来扩大到房屋内的家庭财产。发展到现在,火灾保险的标的不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还包括与不动产和动产相关的利益,如利润损失、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等。因此,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已由房屋变为各种不动产、动产及与其有关的利益。
2.承保风险扩展
最初的火灾保险只承保单一的火灾风险,并只承保火灾所致的直接损失,不承保间接损失。后来逐步扩大到与火灾相关的雷击、爆炸等风险。时至今日,火灾保险的承保风险更扩大到包括各种列明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可以直接承保或特约承保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雪灾、砍凌、泥石流、机器损坏,甚至盗窃、洪水、地震、战争等风险,既可承保直接损失,也可承保问接损失(如利润损失)。
3.保单格式走向规范化
开始的火灾保险没有标准的保单格式,世界各国的各家火灾保险公司各行其是,保单格式各不相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推出了第一份标准的火灾保险单,为火险保单的标准化做出了贡献。
  此后,各国纷纷比照实行火险的标准保单,从而大大减少了理赔纠纷和法院解释的困难。
4.承保能力大为增强
火灾保险发展的前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很低,保险金额较高的保险标的,往往需要几家保险公司联合共保才能确保赔付责任的履行。随着国际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大为增强,保额再高的标的,都可以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后再以分保方式分散保险人自身的风险。
5.保险费率厘定趋向科学
尽管17世纪末的火灾保险已开始按房屋的结构实行差别费率,但当时的火灾保险费率档次少,分类简单,总体费率水平较高。而现在的火灾保险在确定费率时考虑了更多的费率影响因素,采用更加科学的分类方法进行计算,从而使费率水平更加科学合理。
6.赔偿范围扩大
火灾保险的赔偿范围,已由最初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减少保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整理、保护、施救费用。
  总之,火灾保险是继海上保险后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财产损失保险业务,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主要险别之一,其适用范围、保险责任等早已超出了历史上的火灾保险范畴。国内业务中,火灾保险可划分为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们之间既有共性,又有明显差异。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火灾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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