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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信原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性质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种补充责任,当事人因意图订立合同而形成种特殊的先合同关系,并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先合同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合同未能成立或成立后未能生效;当事人方或双方对此负有责任;责任方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
  《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是,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法缺少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适用
  比照《合同法》规定,结合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缔约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投保人虚构商业理财保险标的、故意隐瞒与商业理财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给商业理财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2)商业理财保险人或商业理财保险代理人、商业理财保险经纪人故意隐瞒与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
  (3)投保人要约后,商业理财保险人未及时承诺,拖延了商业理财保险合同的成立,给投保人或被商业理财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4)因当事人方或双方过错,导致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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