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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不能从商业理财保险上额外得利

有些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是第三者侵权或违约行为造成的,由于第三者的出现,事实上形成了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既可以依据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向商业理财保险人索赔,又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或合同法向第三者索赔的局面,若允许其同时向双方索赔,势必产生双重获利的问题。为此,商业理财保险法设定了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是各国民法所公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人处于他人的法律地位,代位行使他人权利的行为。商业理财保险上的代位,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两种。代位求偿,是指由第三者造成的商业理财保险事故,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取得商业理财保险人赔偿后,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商业理财保险人,由其依法向第三者追偿的法律行为。因此,代只位求偿是种权利代位。
  商业理财保险上的物上代位,是指商业理财保险人赔偿后,应当对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即使是残值)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否则,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可能从中额外得利。其包括两种制度:
  (1)委付。这是指当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处在推定全损状态时,被商业理财保险人要求商业理财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偿,并承诺将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之所有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切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赔偿制度。
(2)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的处理。即商业理财保险人按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取得与赔偿额相应的商业理财保险标的残值之所有权,并折价给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在商业理财保险赔款中扣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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