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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利益的损失补偿原则

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损失补偿原则就是民事行为准则在商业理财保险上的具体体现。这是指商业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商业理财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商业理财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这原则的关键所在,是防止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从商业理财保险上不当得利。般而言,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商业理财保险,但商业理财保险中的健康商业理财保险和理财伤害商业理财保险,也有类似问题。
  商业理财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是个综合概念,既包括危险事故的范围,又有商业理财保险期限的约定,还有保额的限制。简而言之,商业理财保险人在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1)补偿有期限约定。缔约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有效期限,投保人支付了与保障期限相应的保费,商业理财保险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危险责任。
  (2)补偿以保额为限。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商业理财保险人只能以保额为限进行补偿,保额是被商业理财保险人获得补偿的最高限额。因为,投保人只支付了与保额相应的保费。
  (3)对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在商业理财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以“商业理财保险责任”的形式,约定了商业理财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事故范围,投保人支付了与保障范围相应的保费,发生了约定范围内的商业理财保险事故,商业理财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总之,商业理财保险期限、保额和商业理财保险责任,是构成责任范围的不可或缺要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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