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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合同条款及费率的监管

须经保监会审批的险种
  凡是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商业理财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商业理财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商业理财保险险种等的商业理财保险条款和商业理财保险费率,应当报商业理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商业理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此外,保监会可以根据需要,扩大审批的范围。
  报保监会备案的险种
除上述险种外,其他险种的商业理财保险条款和商业理财保险费率,应当报商业理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商业理财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和费率有:
(1)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商业理财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5)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情况时,保监会可以要求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修改,也可以要求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条款和费率的变更
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对已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商业理财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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