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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展业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形式: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的形式。
(2)设立条件: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符合有关规定;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资本金条件:每申请设立家分公司,至少应当增加资本金2000万元。但注册资本已达到增资后额度的,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的,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4)设立程序:与设立商业理财保险公司大致相同,包括申请设立、完成筹建、开业申请、核准许可和注册登记五个阶段。申请设立时须递交设立申请书;上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保监会收到申请后,2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开业申请时须递交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文件。保监会收到申请后,20天内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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