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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中规定金融保险企业,J根据企业的业务情况提取以下四种准备金:
  1.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是指企业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帐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呆帐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年初放款余额的6廾全额提取,提取比例从]994年起每年增加1冁,当呆帐准备金的帐面累计余额达到年初放款余额的l》《时,改按差额提取,也就是说,改按差额提取后,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最高帐面余额为年初放款余额的l:《.不足l%时,可提到19《。
  呆帐准备金只限于核销企业在放款业务过程中不能收回的本金部分,应收利息部分应在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小列支。呆帐损失的确认、审批权限、核销办法等仍然按照(88)财商宇第277号《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以及(92)财商宁第232号《大』: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趾止>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投资风险准备金。为厂增强企业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可按上午末投资余额的39《,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损失。企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帐面余额最高为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在企业投资风险准备余额没有达到l》C之前,每年可按3:《o提取;当投资风险准备金的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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