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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后,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和企业的财务主管机关应当明确财务管理权限。财务管理权限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制度的制定权、修订权和解释权,二是财务检查监督权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权等。
  关于制度的制定权、修订权和解释权,在《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即由财政部制定、修订和进行解释。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全国统一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也无权对财政部制定的制度进行修订,同时,也无权进行解释。但是,制度中规定,除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U<财务制度以外,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超出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笑于财务枪杏监督杜和财务书项的审批权.制度中也有规定.即企业应当接受上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因此,这一点是明确的。企业财务事项的审批杖。在制度的若干章节中涉及刮.如企业固定资产的折,H问题,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待摊或预提问题,财务决算的审批,等等.这些都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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