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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合同制度工人在期间发现患职业病的,其职业病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据〔87〕卫防字第60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度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2.职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职工丧葬补助费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其具体标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各地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三种:
  (1)对符合领取救济金条件的职工,在期间死亡的,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在期间死亡的,发给固定数额的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定数额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
  (3)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对《规定》中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职工在其救济期间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按原企业规定的标准发给.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救济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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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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