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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学过“如实告知”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化肥厂车队预售汽车给王池开应否尽“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保险人?讲诚信原则时已经讲过,投保人不将有关重要情况向保?俭人告知,也就丧失保险合同的效力.那么,预售汽车给王池开是不是属于重要情况呢?《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规定: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主要危险情况”就属于重要情况.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条例》规、定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是否也应该—这么做呢?《条例》第7条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第14条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化肥厂车队将车辆预售给王池开运输专业户,企业与专业户的危险程度显然不同:在使用,保养,管理条件不同,企业优于专业户;再从用途上讲企业自用与个体运输专业户营业专用,在保险费率上不同,需要增加保险费,因此,化肥厂车队不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这一条能够成立,保险人也可据以拒赔.但要注意一点:必须是由于“危险增加.因素所引起的事故,因此要查明王池开肇事原因是否与营业有关.若事实证明改变用途,增加危险,事故与此有关,那么保险人可以根据这一条不负赔偿责任.但如车辆是停车棚中受损与“增加危险.无关,则难以据此拒赔.
以上剖析供大家思考,分析案例必须提高到保险原理和保险法规上来,从正、反两方面论证,才能辩正地得到正确的答案,而不该只有一个简单的答案.事物是发展的,实践是千变万化的,衙单的唯一答案是概括不了的.因此,我们不能去死记案例,要学会辩证地分析案例的方法,综合保险原理、法规,提高思维.剖析能力,在错综复杂的事物中找出正确的判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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