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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新安乡1987年拟定医疗合作保险计划,采取个人、乡村企业、国家三者共同负担的办法,根据以支定收、留有结余的原则,按人均6元的标准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本乡范围内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缴纳保险金3元,各村按每人2.4元的标准计算出总额从企业中提取,乡财政按全乡人口数每年每人0.6元的标准计拨.农民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金,以村为单位统一使用,乡财政拨付和企业为农民交纳的保险金的50%,由乡社会保障基金会根据各村参加医疗合作保险的人数分拨到村.另50%由基金会专设帐户管理,用于村医疗保险的超支补贴.
全乡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有优惠和逐额累进核报待遇,即在本村医疗所看病,按成本交药费(挂号、注射,手术等费免交).每个农业人口一次看病支出10元及10元以内部分不予核报;10元以上部分分档次核报补贴,核报补贴累计最高限额为1500元,最高补贴额为869.5元(见表3—6).核报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不包括挂号费、就医路费、住宿费、家属护理和滋补药品费用,不予核报的滋补药品种类,参照公费医疗规定执行.外出就医的医药费、住院费,须凭外出就医证明(不出市者由村医生出具证明,出市者须有县医院证明)核报.打架致伤、服毒抢救、妇女分娩不周核报范围.该乡医疗合作保险实行的是以村为基本核算单位,较之以全乡调剂的乡,村两级管理体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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