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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理财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及收取管理费的方法

1.对理财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的方法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理财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社会监督机构有权了解管理服务费的使用、理财保险救济金支付、理财保险事务的管理等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部门要定期向政府上报、向社会公布理财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职工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2.提取理财保险管理费的方法
  根据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理财保险机构的经费在理财保险管理费中列支。理财保险管理费的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前几年理财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地基本有两种做法:一是大多数地方按一定比例从理财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作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费的一部分;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即工作量能确定,机构人员编制与工作量相适应并保持稳定,管理费项目标准确定适当),根据编制内的实际人数和管理费项目开支的需要,参照国家规定的同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限额和标准,经审核后提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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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理财保险 理财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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