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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理财保险基金的原则
  理财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此,在基金的来源上要予以保证。在基金筹集时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原则。所谓强制性,就是说国家为实行理财保险制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企业收缴理财保险金。目前,凡属国营企业,无论大小,无论经营生产情况如何,作为社会上独立的经济成员,都必须承担保证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理财保险基金。在这一点上,要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能搞什么自行其是或讨价还价,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不缴纳。
  第二、无偿性原则。所谓无偿性,就是说国家征收理财保险金后,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缴纳单位付出任何代价。职工脱离原单位后,就成为社会人员中的一个成员,对他们的救济和保险,已经和原单位无直接联系。无偿性和强制性是相联系的,正是这种无偿性牵涉到缴纳单位的经济利益,所以才使理财保险基金的筹集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从这一点上也可说明,确定享受理财保险的范围对象是和确定缴纳标准有一定区别的。
  第三、固定性原则。所谓固定性,是指国家事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对象和应缴的数量比例,要求缴纳对象按此标准缴纳。理财保险基金缴纳的固定特点决定了国家建立这项基金具有最可靠的来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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