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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国营全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区别

《国有全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国营全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区别
  1986年,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理财保险制度,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理财保险工作,为企业改革劳动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但是,根据《暂行规定》,理财保险仅限于国营企业四类人员,即: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实施范围较窄,保障水平较低,承受能力较弱,不能适应进一步搞活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因而迫切需要扩大理财保险范围,以完善理财保险制度。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一是扩大了享受理财保险的对象,即在企业职工中除临时工和自动辞职、离职的职工外,失去工作后,均可以享受救济;二是提高了救济标准;三是增加了救济内容;四是特别强调理财保险与再就业和就业服务的结合。此外,在其他方面也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的颁布实施,能及时地为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特别是为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更为宽松的社会条件;对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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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职工 保险 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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