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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1. 保险风险大量原则
  保险风险大量原则是指理财保险人在可保保险风险的范畴内,应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风险单位。风险大量原则是理财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因为理财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保险风险的管理过程,而保险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保险风险单位,才能建立起雄厚的理财保险基金,保证理财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更好地体现理财保险经营“取之于面、用之于点”的特点;概率理论和大数法则是理财保险人计算理财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保险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使保险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加接近预先计算的保险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理财保险经营的稳定;扩大承保数量是理财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承保的保险风险单位越多,理财保险费收入就越多,而营业费用则随之相对减少,从而在增加收入的同时降低理财保险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保险风险同质原则
  保险风险同质原则是指在理财保险人承保的同一类业务中,不同理财保险标的在保险风险性质上要基本相同。由于理财保险标的千差万别,保险风险的性质各异,其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也各不相同。为了保证理财保险经营的稳定,理财保险人在承保时对所承保的保险风险必须有所选择,尽量使同一类业务的保险风险性质基本相同。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统计法则的要求,使计算的损失概率趋于可靠和稳定。此外,各保险风险单位的理财保险金额,也需保持一定的标准,不能过分悬殊。
  3. 保险风险选择原则
  理财保险企业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核算原则,保证理财保险经营的合理性,对要保人的投保要求并不是来者不拒,而是要进行选择。
  4. 保险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风险分散原则是指理财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风险尽可能地加以分散,并使之平均化,避免保险风险的集中。现代社会生产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采用,使保险风险因素相应增加,损失规模也相应扩大。因此,理财保险经营必须尽量扩大营业地区和理财保险种类,使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保险风险都是相对独立的。对价值高、保险风险大的保险风险单位,要利用再理财保险或共同理财保险的方式分散保险风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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