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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的限度

为了保证被理财保险人既能获得全面而充分的理财保险赔偿, 又不因理财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理财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把握以下三个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指按照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量的理财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额。按照补偿原则,理财保险人对被理财保险人蒙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他在经济上恢复到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理财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定值理财保险与重置价值理财保险除外),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但如果赔偿过少,不能充分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赔偿过多,又会引起不当获利。
  2) 以理财保险金额为限
理财保险金额是理财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度,由此,理财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而不能高于理财保险金额。
  3) 以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的理财保险利益为限被理财保险人对所遭受损失的财产具有理财保险利益是理财保险人赔偿的基础与前提条件。由此,被理财保险人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理财保险利益。例如,同样是在上例中,假设该投保人所投保的住房是他与别人按照 1∶1 出资合伙购买的,且在理财保险合同中仅有其一人作为被理财保险人。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以上理财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责任三个限度的分析,不难发现这三个限度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而且理财保险人在针对某一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时,还要选取实际损失、理财保险金额和理财保险利益这三者中的最低标准作为最终赔偿限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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