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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险条款中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原因总体上可归结为两种:一是过失未履行,即导致未告知的原因不是主观故意的。例如,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或者是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而导致误告等。二是故意隐瞒不告知,即投保方是出于某种利己目的而主观故意不告知。例如,投保人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理财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或者是怀有某种不良企图而捏造事实故意不实告知。
  无论投保方是出于过失还是故意隐瞒,从某种程度上都侵犯了理财保险人的利益,都有可能给理财保险人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由此,各国理财保险法都做出了“此时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并对理财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理财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在理财保险费是否退还上有所区别。对此,我国《理财保险法》也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理财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理财保险费率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 ”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财保险人对于理财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理财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理财保险费。 ”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理财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理财保险人对于理财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理财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理财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被理财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理财保险事故,向理财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请求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理财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理财保险事故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 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理财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理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理财保险费的,理财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理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理财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理财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理财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考虑到人身理财保险的特殊性,我国《理财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理财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且被理财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理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理财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理财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理财保险费少于应付理财保险费的,理财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理财保险费,或者在给付理财保险金时按照实付理财保险费与应付理财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理财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理财保险费多于应付理财保险费的,理财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理财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条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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