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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9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 6 日,A公司向当地理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 1 年。当年 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 2日~1月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 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元,A公司于是向理财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理财保险责任范围,理财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理财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理财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理财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理财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分析结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理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理财保险中,投保人有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理财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理财保险利益,理财保险合同有效。
  (2)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理财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 A 公司在2月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 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理财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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