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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商场向A理财保险公司投保理财保险,理财保险金额为4 万元。A公司将该笔理财保险业务分出给再理财保险人B公司,B公司承担%的责任。理财保险期间内,甲商场隔壁的乙商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电热器发生,导致甲商场蒙受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A理财保险公司经定损后决定应予赔偿3 万元。A理财保险公司赔偿后,B理财保险公司摊回再理财保险金1 万元。现在A理财保险公司欲向责任方乙商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赔偿3 万元,乙商场认为,A 公司已经取得再理财保险金1 万元,故其只需再承担1 万元损失赔偿金。
  B公司欲向乙商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乙商场声称,根据《理财保险法》的规定,再理财保险人不得向原被理财保险人主张权利,因而不能代被理财保险人向责任人求偿。
  案例分析
  根据再理财保险中主要条款之一的共同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之任何事宜,再理财保险人在其利益关系范围内,与原理财保险人同一命运。”也就是说再理财保险人与原理财保险人在利益与义务方面共同命运。再理财保险人虽然对责任人不享有追偿权,但对其再理财保险分摊金额,再理财保险人对原理财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乙商场以A公司已经取得再理财保险金1 万元为由只承担1 万元损失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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