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兼顾的要求,各种社会理财保险的组成结构中,都应当既有平等保障基本生活的组成部分,又有体现不同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不同劳动者之间由经济效益差别和劳动贡献差别所决定的理财保险水平差别的组成部分。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模式的选择, 《劳动法》对社会理财保险的基本结构作了设计,即在强制实行国家基本社会理财保险的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理财保险,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理财保险。因此,社会理财保险的各个险种都可以由国家基本理财保险、用人单位补充理财保险和个人储蓄理财保险 3 个部分所构成。
国家基本理财保险,是由国家统一建立并强制实行的为全体劳动者平等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理财保险。在各个险种的结构中,它属于基本组成部分(或称主体部分)。其主要特点如下。
(1) 它的适用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和强制性,即对各种用人单位和各种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强制实行。
(2) 它实行统一标准,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缴纳理财保险费用和支付理财保险待遇。
(3) 它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即它所给予的物质帮助一般只限于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属于社会理财保险的基本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