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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为大学同学,在校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就业。甲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乙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甲。当甲从外地匆匆赶往乙所在的城市时,不料遭遇了翻车事故,甲当场死亡。乙悲痛之余想到了那份保单,于是向理财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理财保险金2万元。理财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甲的这份人寿理财保险单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乙擅自购买的。理财保险公司便以乙没有理财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理财保险金。乙将理财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理财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分析
  理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理财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理财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理财保险合同无效”。 《理财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人身理财保险的理财保险利益范围做出了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理财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理财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理财保险人具有理财保险利益”。
  本例中,乙和甲仅仅是恋爱关系,乙对甲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理财保险利益,如果乙在投保时征得甲的同意,就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规定,乙对甲的理财保险利益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理财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甲的死亡理财保险金了。
  本案启示
  理财保险利益原则是理财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理财保险存在的基石。在理财保险合同中坚持理财保险利益原则,是理财保险业长期发展的结果,其核心在于保证投保人对于理财保险标的具有切身利益,而且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保单背后潜藏的道德保险风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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