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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财产保险的监管内容是保险监管的重要部分,有些内容与其他商业保险的监管相同,有些则是其特有的。在此,我们结合保险监管的一般内容和财产保险特有的内容进行论述。尽管各国对保险监管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容相同。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条件,除满足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这三个条件能分别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外资公司稳健经营、本土化和偿付能力的状况。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首先,初步申请筹建,即申请人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筹备建立保险组织的书面请求;其次,保险公司经过筹建,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再次,申请开业,保险公司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最后,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方可营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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